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管理制度
1.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,掌握招生政策,熟悉招生业务,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,自觉维护公平竞争、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,不得违反招生规定。
2.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学校校长为第一负责人: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直接主管负责人,承担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和监管的责任;继续学院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;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,正确履行工作职责。
3.服从组织领导,听从统一指挥,加强团结,明确分工,互相配合,履行工作职责,不得遇事推诿,贻误工作.
4.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,秉公办事,按程序、要求进行招生.不得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。
5.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。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未经请示领导,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。
6. 对在招生录取中不得向拟招新学员及家长索取或收受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。
7. 学校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工作,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整改建议.
8.对省招考院下发的通知进行认真的学习,并及时转发至招生报名群,对拟报名学员进行认真解读通知内容。
9.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