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保障学
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
部第 41 号令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教育部和江苏省
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,制
第一条 凡通过国家成人高考,按照国家及省招生规定及政
策,由我校录取的新生,须持“录取通知书”和有效身份证件原
件,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
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
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
格且办理完入学手续者予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。新生入学后三个
月内,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,复查不合格者,
对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将取消
其学籍,不受时间限制。情节恶劣的,移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三条 新生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,须在办理入学手续前
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服兵役
- 2 -第四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,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期间向
学校提交恢复入学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
格复查,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
资格。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,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,如果不愿
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缴纳当年的学费,
办理注册手续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申请暂缓注册。超过 1 个
月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,视为放弃学
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
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
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,
第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,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合评
第九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的学习态度(面授出勤率、网
上视频学习完成情况)、平时作业、实验或实习、课程设计、小
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,课程考
第十一条 学生旷考、作弊、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,课
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,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,如有
特殊原因确需转的,须履行审批手续。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
围内同科类、同层次、同学习形式的专业的一年级学生之间进行。
退役后复学的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,学校将优先考虑。
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允许其转专业:
1.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;
2.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
4.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停招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。
3.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
6.其他无正当理由及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转专业规定的。
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
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,
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被录取学校完成
学业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
4.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
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在录取教学点完成学业,如有休学复学
后原教学点无该专业、转专业后原教学点无该专业、工作地点跨
省跨市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原教学点学习者,可申请转教
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(含休学和
保留学籍)内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学生应征入伍,学校保留其学籍
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因工作、疾病、参军等特殊情况需休学者,
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休学申请表,并持有效证明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。学期中间开始休学,该学期按休学计算。休学
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,休学期满,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,须再次
申请休学,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。休学最高年限为 2 年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,逾
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,如教学点当年无相同专业的,可以
转入相近专业;如无相近专业,则可以转入我校其他教学点学习;
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,在应办理休学
手续之日起,无故逾期二周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
1.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(含休学)超过学
2.休学期满,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
3.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
4.不办理任何手续,一学年未达到面授学时二分之一者;
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。高起专、专
升本最低修业年限 2.5 年,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 5 年。高起本最
低修业年限 5 年,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 8 年。学生休学或保留学
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,学生服兵役期不计入修业年限。
2023 级之前的高起专、专升本学生最高修业年限仍按 5.5 年
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
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准予毕业,由学
第三十条 本科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经本人申请,
第三十一条 在正常学制结束时,仍有课程不及格者,可申请
留级,重修有关课程,但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。学生在最高修
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仍有课程不合格,未达
到学校毕业要求的,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对学生结
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
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
- 7 -制度,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。
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等
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
应证明文件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,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。
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
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
学校将取消其学籍,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;已
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
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
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由本人
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,学校查实后办理相应的证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办法实施过程中,如
遇上级政策调整,以上级政策为准。原《河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
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河海远教〔2021〕8 号)同时废止。其
第三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主管
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河海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